释量论略解
(卷第四)
法称论师著
法尊法师译编
释量论略解 卷第四
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释编
辛二、加行圆满 分三:壬一、略标,二、广释,三、结义。今初:
具悲摧苦故,勤修诸方便。方便生彼因,不现彼难说。
具足悲心之加行道菩萨,应精勤修习息灭众苦之诸方便行,以是欲摧灭他苦之异生故。此因决定,以方便所生之苦、灭二谛及彼因之集、道二谛,是不现见事故。若自对彼不现见者,则难为他宣说故。
壬二、广释
以教理观察,由苦性差别,当了别苦因,彼无常等性。
如是因安住,不见果遮故。为摧彼因故,当观彼逆品。
了达因性故,亦解彼逆品。由我我所执,有为为行境,
贪爱是其因。彼之能害者,见无我,相违。众相多方便,
经长时修习,于其德失相,当行走极明显。心亦明显故,
因习气永断。能仁为利他,胜出麟喻等。
若尔,通达四归之方便云何?曰:又彼加行道菩萨有通达四归之方便,谓以教理观察四归理故。又彼菩萨以苦性之差别暂时生故为因,了别苦因及彼因无常等自性。以如是因若安信,则不见其果能遮止故。又彼菩萨当观彼集归之对治逆品,为欲摧毁彼苦谛之因故。又彼菩萨亦能定解彼集归之逆品,以了达集之因性故。问:若尔,苦归之因及彼之违害为何?曰:由我我所执所作成之有为法,为所行境之贪爱,是苦谛之因,以是彼之根本故。现见无我之慧,是彼我执之能违害者,以与彼我执由于行相正相违门而能破除故。问:若尔,由于修习现见之理云何?曰:伟大能仁,永断苦因之习气,以心于取舍最极明了到究竟故。对于功德过失亦极明了,以无量行相众多方便,三无数劫长时修习,乃能如是故。又伟大能仁,胜出麟喻等,以利他行到究竟故。
壬三、结义
义故修方便,许彼是大师。成就先起故,说此二为因。
其能修无我慧之方便,许彼是此处所说之大师,以是彼究竟大师之因义故。究竟大师是能为他人宣说我慧者,能成此大师之因,即能修习无我慧者,因立果名,故称大师。此上意乐加行二种圆满,说为果圆满之因,以较成就二利之果,先生起故。
庚二、果圆满,分二:辛一、善逝,二、救护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正说,二、断诤。今初:
因断具三德,是为善逝性。非苦所依故。是善,见无我,
或从彼加行。生及过普起,说为复退转,断我见种故,
是不退转性。彼谛异体性。身语心粗重,无烦恼无病,
余说道不明。修故无余断。
世尊是得具足三德之善逝性者,无余永断众苦因故。问:三德云何?曰:一、是善断,谓已得永断非苦所依故。二、善因为先,谓从现见无我,或从已修习加行而得故。三、不复退还生死,谓是永断我见种子故。若还生生死,及普起众患,说为复退转故。问:通达无我慧,如何违害我执?曰:通达无我慧,能害我执,以与彼我执行相各异而体性相违,无倒通达四谛理故。声闻独觉阿罗汉,犹余身语心之粗重,虽无烦恼,无逼恼心意之病,然于宣说解脱道,心不明了故。诸佛世尊无余永断一切过失,以修习对治到究竟故。
壬二、断诤
有说语等故,过失非永尽。引遮相犹豫,故是错乱因。
常故、无便故、或便无知故,为何遍计说,诸过失无尽?
有因故,由修,因对治尽故,由了知因性,知彼亦成立。
顺世派等有说:能仁诸过非尽,以发语故,具足根等故。曰:此发语等,非成立彼宗之正因,是遍相错乱因。以于彼逆遍生犹豫故。复次,为何遍计诸过失无尽?为因过失是常住故?或虽无常,而无能断之方便故?或彼方便无能知故而说诸过不能尽耶?彼等一切皆不应理。以过失有因,故非常信;由修因之对治即可断尽故有方便;由了知因之自性,即亦成立知彼方便故。
辛二、救护
救护者宣说,亲自所见道。无果,不妄语。具足悲心故,
凡一切所作,为利他行故。以故是定量。
诸佛世尊是救护者,以宣说自所见道到究竟故。又佛世尊不说妄语,以现见宣说妄语无所求果故。又佛世尊是定量士夫,以具足悲心故,凡一切所修道皆为利他而加行故。
巳二、逆成立量 分二:庚一、广说,二结义。初又分二:辛一、果圆满,二、因圆满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救护,二、善逝。初又分二:癸一、由说四谛显为救护,二、抉择所说四谛。今初:
复次救护者,宣说四对谛。
上来由顺次门成立世尊是定量士夫。复次当由逆次门成立。谓佛世尊是救护者,以宣四对谛到究竟故。
癸二、抉择所说四谛 分四:子一、苦谛,二、集谛,三、灭谛,四、道谛。由初又分四:丑一、明苦,二、成立彼无始,三、破计有始,四、解说谛相。今初:
苦流转诸蕴。
由宣说四谛是救护者。何为四谛?曰:苦、集、灭、道,是为四谛。苦谛云何?曰:谓五蕴,是名苦谛。从无始来流转生死故。
丑二、成立彼无始 分二:寅一、出因,二、成立相。今初:
由修习现见,贪等明显故。
顺世派云:前因不成,无前后生故。曰:初生无间之贪等,应有前念同类为先导,以现见由于修习能明显故。
寅二、成立相 分二:卯一、破无因生,二、破邪因生。今初:
非是随欲性,无因生违故。
初生之贪等,非无因缘随欲而生,以暂时生故。此因决定,若无因者生相违故。
卯二、破邪因生 分二:辰一、破三病为因,二、破四火种为因。初又分二:巳一、标,二、释。今初:
由有错乱故,非风等之法。若谓性杂故,无过。则彼法,
余法何不见?一切贪应同,故非一切法。如色等无过。
若非由特殊,诸业增上者,彼诤亦相同。若计贪等是,
一切法性者,无能、无自性,果由何不同?
若谓贪等三毒非从前念同类所生,是从三病如次而生。谓从痰生贪,从胆生肺,从风生痴。曰:贪等三毒,非风等之亲果法,以于风等有错乱故。现见患痰病者,嗔增上故。若谓痰中有胆性杂故,无错乱过者。曰:于痰病者,彼肺病法除彼肺外,为何不见有肉黄等余法?理亦应见,以彼有亲困肺病故。又贪等三毒应非一切病之亲果法,以若是者,则三病等分之一切人,应有贪心大小相同之过故。若谓如大种因虽相同,然色体等有大小不同者,故无过失。曰:于彼色体亦应无大小差别之诤相同,以于彼色,若非特殊诸业为增上缘,其大因皆相同故。又若计贪等三毒皆可从一切病生,是一切病自性之法者。曰:是则三毒果法由何因由而不相同?理应相同,都无差别,以无差别功能,及无不同自性故。以从一切病皆生三毒故。当知贪等非三病之亲果。
巳二、释
诸患难有别,而无差别故。不成者,非尔。一切变以,变故,
亦非一切生。若因增长时,果不可衰减,犹如烦热等。
贪等之转变,是从苦乐生。不等分生苦,若不生贪者,
当说由何生?从等分增液,从彼生贪者,不等见有贪,
余等分亦非。余尽,滴血亦。一女液无定,于一不猛贪。
若色等亦支。非,皆不公平故。无定,应不生。不执德,应生。
执德亦是支。应一切皆成,执为功德者,因无差别故。
若时许有贪,如时非有肺,二体不同故。不见此决定。
若谁说贪等,依赖于同类,习气差别转,彼无此过失。
贪等三毒亦非从一切病亲生,以诸病患有增减之差别时,而在毒等增减之差别故。若谓因不成,以由肺病逼身,生肺患故。曰:仅由尔许,非因不成,由一切病变化加重,皆能变化生肺患故。根本因决定,以因增长时,果不可衰减故。喻如从肺病增长,则增长烦热等。又贪等转变,非唯从病生,是从苦乐所生故。试问:若从三病不等分所痛苦,不生贪者,当说由何生贪?若谓由三病等分增长精液,从彼生贪者。曰:彼不应理,现见三病等分者亦有贪故。余瑜伽师虽三病等分亦非有贪故。又余士夫,精液虽尽,由于滴血亦见生贪故。又如贪著一妇女之士夫,于彼一妇女应不成猛利贪者,以于彼一妇女增长精液无决定故。若谓亦须好色等为生贪之支分者。曰:妇女之妙色,非是贪欲之亲因,以于一切妙色者,不决定生贪故。于不决定有妙色者应不生贪,有此过故。又于妙色不执功德亦应生贪,有斯过故。(以上三句说妙色非生贪之亲因。(一)于有者不决定生,(二)不计为好则不生贪,(三)于无者亦有生者。)若谓于妙色执为功德,亦是贪之支分者,曰:妇女妙色正现前时,一切士夫皆应成为于彼妙色执功德者,以有彼因无差别故。若时痰病增上之士夫,如是应非有肺者,以许是有猛利贪者故。此因决定,以贪肺二心执持体性不相同故。不应许尔,于此患痰病者不见决定不生肺故。若谓患痰病者应不生肺之过失,汝亦相同。曰:彼佛弟子自宗,无此患痰病者不生肺之过失,以说贪等依赖同类习气差别而转故。
辰二、破四大种为因
此破大种性,所依亦破故。白色等非是,依止于地等。
依声亦因义,或与自所依,无别而住故,是依余非理。
若如醉等能,有别,非离事,有余义功能。能坏事应坏。
所依若全住,能依应非坏。若相同,非尔,了达现相与,
大种心异故。乃至身坏时,如色等,意体,应同。然分别,
岂是义增上?若时无待身,有识为余识,习气醒觉因,
故从识生识。
若谓贪等虽非三病之亲果,然是四大种之亲果。曰:此破贪等是三病亲果之理,亦破贪等四大种亲果之法性,道理相同故,若谓大种是贪等生成安住之所依,曰:大种亦非贪等已成后安住之所依,被同时所依亦破讫故。若一切余义所依皆破者,则与说大种是大种所造色之所依,应成相违?曰:白等色非同时依止地等大种,以与大种是因果故。白等色其大种是同时余义所依,非应道理。以汝依彼大种之声义,亦是以大种为因之义。成由与自所依法无分别而安住,以此因缘说是所依故。若谓如洒与麻醉功能,大种与心虽是能依所依而有分别。曰:麻醉功能若失坏,洒事亦当坏,所依酒若完全安住,则能依麻醉功能亦应非坏,以非离尊事,别有余义之麻醉功能故。若谓大种与心同一体性亦应相同。曰:大种与心非同一体性,是异体故。以不错乱觉了达现相各异故。又意体性应如色等,乃至身变坏时,不变同转。以彼大种是汝不坏安住之所依故。若谓由所取义增上而转者,曰:诸分别心岂是由所取义增上而转?非义增上,是以增益为境故。又诸心识是从前念识生后念识,若时无所观待身,有前念识为后念余识习气醒觉之因故。
丑三、破计有始 分二:寅一、以因破,二、乙太过破。今初:
非识则非识,亲困故亦成。若许一切事,具识能故者,
草等端百象,先不见言有,除如牛数论,余有惭谁说?
百次分析因,所应见体性,彼性先不见,如何彼当有?
生死无始亦得成立,以识有亲因,而非识法非识之亲因故。若谓一切事皆具生识之功能故,诸非识法非识之亲因,吾等已成。引是数论计因中已有果,是因中之不显了识为识了识亲因,余法则非其因。曰 :言于草端等因上,有成百大象果,以先时不见之理而云有。除如牛之数论外,余有惭者谁作是说?皆不应说。以彼果法于因体中如何当有?不能有故。以于其因百次分析所应现见其果体性,先于因时不可见故。
寅二、乙太过破 分二:卯一、出过,二、破救。今初:
从先无而生,贪等应无定。
若生死有始者,则贪等过于一切有情应无定生,以先无同类而生故。
卯二、破救 分三:辰一、破有贪等之能立,二、破遍相不定,三、结。今初:
未越大种故,若都具贪等,一切贪应同。若由大种别,
诸种无生别,然此别所依,如其彼增减,此从有应无。
若贪等虽异,因同体无遮,故非。因体同,一切贪应同。
同体生牛识,或此中地等,非有有情等,诸差别次第。
暖次虽有别,非有无暖火。如是此亦尔。非尔以离暖,
余火已破故。若有余功德,具差别次第,彼等彼差别。
可断如白等。
若谓一切有情皆具贪等,以未越大种体性故。曰:一切有情贪心大小应皆相同,以大种因相同故。若谓由大种之差别,贪心成大小者。曰:彼贪心先有,后应成无,以诸大种虽无大有情等之差别,然汝增减差别之所依大种,如彼增减差别而转故。若谓贪等虽有增减之异,然非有毕竟尽,以相同大种体性之因不能遮止故。曰:一切有情贪应相同,以磊种体性之因相同故。比如数论派说:从牛同体性所生知牛识之境,无大牛等差别。或如此中顺世派说:于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别次第(因同果应同)。
若谓如火虽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别,然非有无暖之火,如是诸有情虽有贪等大小之差别,然无无贪等之有情。曰:法喻非相同,以离暖外余火已破故。彼诸贪等于彼身之差别有可分断,以是离身有余义之功德,具足增减之差别次第故。如布上之白等。
辰二、破遍相不定
非定如色等,与种无别故。若彼同,曰非,贪等应俱故。
遍计为境故,境亦非能定。
若谓如于大种、色等不能分离,如是贪等亦尔。前说‘从先无而生’遍相不公平。曰:贪等非决定如所选色等不离大种,以彼色等与大种无有分别,贪等与大种有分别故。若谓色等与贪等,于大种上彼无分别相同者,曰:彼非相同。若相同者,贪肺等应俱时生故。若谓由所取增上,依次而生者,曰:贪肺亦非同所取境能决定使依次而生,是以分别所遍计为境故。
辰三、结
离同类因故,贪等应无定,或因相近故,诸觉于一切,
一切时应生。
贪等应于一切有情不决定生,以离同类因故。若谓无过,大种是常因故者。曰:若尔,一切诸觉于一切有情应一切时生,以大种因常相近故。
丑四、解脱谛相
彼暂可得故,无常。过依故,因自在故,苦。非我。非加持。
非因非能持。常如何能生?故非从一因,多果异时生。
虽余因和合,亦不生果故。若比知余因,诸常非有彼。
彼诸取蕴是无常相,以暂时生可得故。是苦相,是众过所依故,及是业烦恼因他自在故。非补特伽罗我相,以是无常与苦故。彼诸取蕴是空相,非我所加持故。彼我非能加持者故。彼我非因故。以从常一不应异时生多果,以常住如何是能生?非能生故。以常住法无生果之功能,即与余因和合亦无暂生果故。若为比知余因,彼随行随遮,诸常住法皆非有故。
子二、集谛 分四:丑一、因相,二、集相,三、生相,四、缘相。今初:
由是暂时性,成苦性有因。无因,不待他;应常有,或无。
若如棘刺等,锐利等无因。如果皆无因,有作如是说。
若此有彼生,若此变彼变,说此是彼因,此于彼亦有。
触是色因故,于见是因由。
此苦已成有因性,是暂时生性故。若谓无因而生者,曰:经苦应不待他而生,以无因生故。若许尔者,则应常有或永无也。若谓如棘刺等之锐利性等都无有因,如是一切事亦皆无因。有顺世派等作如是说。曰:棘刺之锐利等亦皆有因。若有此因彼乃生起,或此因转变彼亦转变,即说此法是彼法之因。此因道理于彼棘刺等亦皆有故。外曰:若尔,触应是缘色根识之因,以有触,缘色之根识乃生,无则不生故。曰:触是于见色根识之因由,是彼色之因故。
丑二、集相
破常;亦非有,从自在等生,无能故。
若谓虽然有因,彼因是常。曰:苦亦非有从自在等生,彼无饶益之功能故。常住为因已破除故。
丑三、生相
是故,有贪是为因。何故?谓诸人,遍执境差别,
得彼意乐作,彼有贪。何故?有情于乐苦,欲得舍而转,
许彼等即是,欲爱及坏爱。
有因是无常故,彼有贪是为苦之因者,经说‘三爱为因’,则成相违。曰:此不相违。何以故?以诸有情欲得安乐,欲舍痛苦而转,许彼等即是欲爱及坏爱故。
丑四、缘相 分二:寅一、正说,二、断诤。今初:
由著我为因,于非乐乐想,于一切寻求,故爱是有依。
离贪不见生,诸论师所说。无身不见贪,从身亦生贪,
许彼因故许。是遣除亲因。若随许此理,自害自所计。
若生见贪故,谓与生俱起,同类生,前成。
爱是三有之所依。以由著我为因,于非乐起乐想,于一切境极遍寻求故。又爱是三有之所依,以诸论师说‘离贪不见生三有故’,彼应理故。问:若尔,从身亦应生贪,以无身则不见贪故。曰:许从身亦生贪,以许身是贪之俱有缘之因故。前文非破身是贪因,只是遣除是贪之亲因故。顺世派自已逆害自已所计‘无前后生’,以随顺此贪是身因之理,许身是贪因故。若谓贪非身因,以与身生而俱起故,以于身生见有贪故。曰:贪应不从身生,以与身俱起故。若许尔者,则应成立前念同类,以从同类因生故。
寅二、断诤
‘不知’是有因,未说,唯说爱,能引相续故,无间故。
非业,有彼有无故。
问:不说无明与业是三有因,说爱为因,理由云何?‘不知’虽是三有之因,此中未直说之理由,以非后有无间之能成故。说爱为因之理由,以能引三有相续故,及是后有无间之能成故。业亦非主要因,以若有彼爱,便有业等。若无爱者,纵然有业,亦不定生三有故。
子三、灭谛 分三:丑一、灭相,二静相,三、妙相。今初:
彼非坚固性,因有碍等故。转故无解脱。非,许,不成故。
若未坏我贪,彼当受逼恼。尔时增益苦,不能住自性。
虽无解脱者,勤摧邪增益。离贪安住者,由悲或由业。
引业无遮欲。已越有爱者,非余所能引。俱有已尽故。
彼苦非坚固性,其因容有障碍等故。若谓补特伽罗我,应无解脱,是轮转法故(轮转即生死)。曰:如是出过,于佛弟子非是违害,可以答‘许’,及‘因不成故’。许无我故。问:若无解脱者之我,精勤修道应无义。曰:彼诸异生虽无解脱者之我,然为摧毁邪增益故,须勤修道,乃至未能摧毁我贪,便为众苦逼恼。尔时于苦增益为乐,不能安住乐自性故。问:诸阿罗汉应刹那顷不住生死,由已现证无我。于自利义无希望故。曰:离贪之阿罗汉,由于悲心或由业力,安住生死。由业所引余苦,无欲遮止,或见有某所为而安住故。问:若由业住,当生后有。曰:已越有爱之阿罗汉,业力不能引余有,以俱有缘爱已尽故。
丑二、静相
知苦以无违,前行随转者,事法生悲愍,非连系有情。
彼于无我法,增余我而贪,由了苦相续,而生起悲愍。
痴是过根本,彼是执有情,无彼则不从,过因而生嗔,
故许悲无达。非无有解脱,由宿行已尽,不续余生故。
行功能无尽,彼住无过失。由悲下劣故,无大功力住。
若是大悲者,为他而安住。离萨迦耶见,初道应无有。
未断俱生故。若断岂有有?若欲得安乐,及欲不受苦,
所有念我觉,俱生有情见。若不见有我,则全非我贪。
若无有我爱,非求乐奔驰。
问:诸阿罗汉应未断执,具足悲心故。曰:诸阿罗汉发生悲心,非与有情见相连系,是现知有情为苦逼恼,于彼无违修平等性,随彼先行而转,生为心之事法故。问:诸阿罗汉应有贪心,具悲心故。曰:贪与悲心所缘行相皆不相同,若于非诤乐我性之法,增益为余我性而生贪心。仅由了知有情是苦相续,而生起悲愍心故。问:诸阿罗汉应有嗔恚,具悲心故。曰:诸阿罗汉非从过失因而生嗔恚。以愚痴是过失之根本,彼复是执自在有情。已无彼愚痴故,阿罗汉之悲心许无过失。以彼之悲心一切烦恼皆远离故。问:若由业安住,应不解脱。曰;诸阿罗汉非无解脱,以宿行之功能已尽,不再结续余有故。彼大乘阿罗汉安住三有亦无过失,以二资粮行之功能无尽安住故。问;若以悲心安住生死,应常安住。曰:小乘阿罗汉无大功力安住三有,以悲心下劣故。若诸大乘阿罗汉,尽生死际,为利他故安住三有,以是大悲究竟之补特伽罗故。问:若萨迦耶见是生死之根本,则预流者初得圣道时,应即不生三有,以已离萨迦耶见故。曰:此因不成,以未断俱生萨迦耶见故。若言已断,岂有生于后有?应无有也。有预流者,应有俱生有情见,以有想自在我之觉故。以有愿我安乐或愿不受苦之欲心故。若无自在我见,则都不著我。若无我爱,则非为求乐而奔驰故。
丑三、妙相
生苦因即缚,于常何有彼?不生苦因解,于常何有彼?
不可说无常。彼非任何因。于不可说中,缚解皆非有。
若自性无坏,智者说彼常,弃此可羞见,当说彼是常。
问:于得妙解脱,须有常我为系缚解脱之所依。曰:应非彼所依,以生苦之因即能系缚。于常住中何有彼事?必无有故。正量部说:‘彼常无常都不可说之我,是系缚解脱之所依。’曰:彼我应非任何果法之因,以不可说是无常性故。系缚解脱皆应非有,以常无常俱不可说故。正量部应抛弃此于正相违中计第三聚可羞之见,当说:‘彼我是常’,以彼我是不坏法故。若我自性无坏,诸智者即说彼法是常故。
子四、道谛 分二:丑一、说自宗之解脱道,二 破他派之解脱道。初又分三:寅一、明达无我慧是解脱道,二、断诤,三,明我执是三有根本。今初:
修彼已说道,转依。
问:若尔,能解脱生死之道云何?曰:彼前已说,现证无我之慧是解脱道,以是由修彼慧获得究竟转依之道故。
寅二、断诤 分二:卯一、断断已复退之诤,二、于证我慧是我执之对治断诤。今初:
虽转依,如道过复起。非尔,无能故。识是取境法,
如有而取彼。彼所有体性,亦是此能生。是此性。从此,
由余缘歧误。遮止见待缘。不坚如蛇觉。心自性光明,
诸垢是客尘,故先无能者,成性后无能。有能,于能生,
损害坚实事,亦不能久住,如湿地上火。无害,真实义,
于自性。颠倒,尽力,不能遮,觉持彼品故。
问:若一次转依,如从有漏生道,如是过失应复起。曰:断德究竟之士夫,过不复生,以无生过失之功能故。此之原因,谓心性光明,诸垢是客尘故。如缘色根识,是如色所有而缘,以如境色所有而缘,是彼识之法或自性故。色引生缘色识,则是色之自性,以如自所有体性,亦是缘自体性,缘色识之能生故。执蕴常之觉,非有境之自性,以从此境本性,由余缘故,使成歧误,若遮止彼,须待缘故。然彼错觉,非于心中不可分离,以不坚固,是由乱因所污故。如于绳上误起蛇觉。通达诸蕴无常之觉,则是心性光明,以是通达境实相之觉故。诸垢是客尘,从错乱因生故。若心相续已成通达无我慧之体性,以后诸垢再无损害之功能,以先闻思观察时,尚于通达无我慧是谛无损害功能者故。又不还者,心中虽有引生过失之功能,然非有久住之功能,以是能生损害我执之对治为坚实之事故。如湿地上燃火。究竟转依之士夫,颠倒虽极力阻挠,然已断者终不复退,以无生死违害,已现证真实义,彼已入心自性故,以汝之觉坚持彼通达无我慧之品故。
卯二、于证无我慧是我执对治断诤
我执一因性,是因果事故,贪嗔虽互异,然非能违害。
慈等愚无违,非极治罚过,众过彼为本,彼是迦耶见。
见明逆品故,心所所缘故,说邪缘无明,故余不应理。
相违此当说,空见违彼故,与彼性诸过。相违善成立。
众生法性故,非尽,如色等。非尔,不成故。若连对治品,
现见可遮故。已灭诸过失,非如坚还生。彼体使无系,
如灰不定故。
问:通达无我慧是我执对治,不应道理。若唯以行相相违,便是对治者,贪嗔亦互成执对治故。曰:贪嗔虽行相各异,然非能害,以同从一我执因而生故。及是互为因果之事故。问:唯通达无我慧是对治,不应道理,慈等亦是对治故。曰:缘有情之慈等,非极治罚过失者,以与愚痴无明行相无相违故。一切过失无明为根本,彼复是萨迦耶见故。问:若萨迦耶见为无明,不应道理,以萨迦耶见是邪分别,无明是心续不明显故。曰:无明非唯不明了,及唯明所余法,以是明智之相违逆品故。及是心所,取所缘故。无明与萨迦耶见说为余体不应理,经说‘邪缘之萨迦耶见即无明’故。问:经如何说?曰:月灯经云:‘云何为无无知?谓于诸如实法不加增益。’问:若尔,云何与无明相违?曰:相违此当说。通达空性之见,与彼无明自性及彼所生一切过失,皆属相违。极善成立。以与无明行相正相违故。问:众过失众生应不能尽,以是众生之法性故。如瓶之色等。曰:众过以是众生法性之理由,说不能尽,应非如是,于彼法性不成立故。若与对治品相连系,现见可遮止故。若谓过失虽一次灭,仍当复生。曰:究竟转依之心,诸过已灭,非如金之坚性仍能复生,已成通达无我慧之体性,便不系属故,及对治虽退,所断不定复生故。如火虽熄,然灰不复成薪。
寅三、明我执是三有根本
若彼见有我,当常著于我。由著:爱于乐。由爱,障众过,
见德而遍爱。我所彼成取,故贪著于我,尔时当流转。
有我则知他,我他分执嗔,由此等相系,起一切过失。
今当成立‘空见违依故’之因,谓用至几时贪著于我,则彼补特伽罗流转生死。若谁见有补特伽罗我,则彼常时爱著于我。由著我故,当爱我乐。由爱,障蔽过失,见为功德同遍爱者。执乐为我所,为成办彼乐而追取故。又彼我执,是过失之根本。以有我执,则知有他。由执我他之分,发生贪嗔。由与引贪嗔相连系,当生一切过失故。
丑二、破他派之解脱道 分四:寅一。破胜论之解脱道,二、破数论之解脱道,三、破自在派之解脱道,四、破尼犍子派之解脱道。初又分二:卯一、出过,二、破救。今初:
我爱则决定,不离我所爱。无过则我爱,离因亦非有。
胜论派说:虽爱著我,若于我所离爱即当解脱。破曰:欲求解脱之士夫,应于我所不能离爱,以是决定爱著我故。又彼士夫应亦非有离我爱之因,以贪著我无过失过故。(胜论派说我是实句摄,是实有物,故著我非是过失。若著我所而起贪爱,则受生死。故说断我所爱为解脱道。)
卯二、破救 分三:辰一、修有过非解脱道,二、修是苦非解脱道,三、执功德非系缚。今初:
若谓贪有过,修此有何益?若谓能断彼,未破除此境,
非能断彼贪。断德失相连,贪及嗔恚等,由不见彼境,
非由外道理。贪非同德贪,是见义功德。其因无所缺,
何能遮其果?见贪有何过?若谓苦所依,虽尔非离贪,
见我所如我。若谓无我所,我非苦因者,彼亦与此同。
如是俱无过,故俱非离贪。
外若谓‘我’虽无过,然应修‘贪我’有过。问曰:修彼有何益?外若谓能断彼‘我贪’。破曰:若未破除此‘我贪’所著之境,应不能断除彼‘我贪’,以断除与德失相连之贪嗔(贪与功德相连,嗔与过失相连,即见德生贪,见过生嗔也),是由于境上不见有彼功德过失(即见境上无彼德失),而断彼贪嗔。非如外物拔刺之理而断故。又彼我贪,非由见彼之过失而断,以非仅由见彼之功德而生彼贪,是由见我义之功德而生彼贪故。(由见我之功德而生我贪,非由见我贪之功德而生我贪。故修我贪有过并不能对治我贪也。)其欲求解脱之人,如何能遮我贪果法?必不能遮,以彼之因(我)无所缺故(既有我为因,则必生我贪为果也)。试问见我贪有何过失?若谓是苦之所依故,破曰:我贪虽是苦所依,然非于汝离贪,以见汝是我所故。比如我虽是苦乐之所依,然不离贪。若谓我无过失,以无我所之单独我,非苦因故。破曰:彼我所,如彼我亦应无过,以无我之单独我所,亦非苦因故。若许尔者,则应于我与我所俱不离贪,以彼二俱无过故。
辰二、修有苦非解脱道 分二:巳一、叙计,二、破执。今初:
若如蛇伤肢,修苦而断者。
若谓如被毒蛇所伤肢节,由于我所修苦,则当断除。
巳二、破执 分二:午一、破喻,二、破义。今初:
要摧我所觉,舍此非能遮。
被毒蛇所伤肢节,非仅修苦便能遮止,要摧毁我所之觉,割舍此肢,乃能断除故。
午二、破义 分四:未一、以有自觉破,二、以有我执破,三、以余理破,四、以我无过破。今初:
由执著根等,为受用所依,自觉何能遮?如何能离贪?
于离身发等,虽起厌离心,于余生贪著,是众所现见。
彼由和合系,主生自所觉,系如前住故,虽见苦不舍。
虽无和合等,而有饶益性。生苦故如指,不起自所心。
彼非一向苦,多如有毒食。由贪殊胜乐,于相违离贪,
由爱殊胜乐,暂舍少分乐。无思由贪我,随得食而趣。
如未获妇女,见于畜行欲。所欲为我者,云何欲彼灭?
领受及名言,德所依息灭。如何是所著?所著性不尔。
对于根等,执著为自所有之觉,由何能遮?必不能遮,以执根等为受用之所依性故(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,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)。若许尔者,则于汝如何能离贪?定不愿理。虽于脱离身之了等起厌离心,然于余者(未离身的)则生贪著,是一切众人所现见成立故。又诸根等,纵见为苦,应不能断执为我所之心,以于彼我由和合等关系,而产生自所有之觉,其关系如前安住故。又不须于我有和合之关系,为生我所执之因,如也食等,虽于我无和合等,然由见彼有饶益性而起执为我所之心故。若谓彼不生自所有之心,以多生苦故,如杂毒饮食。破曰:诸异生类由于贪著殊胜快乐,于彼相违下劣之乐暂能离贪,然仅由此不能成立离贪。如由爱著殊妙饮食之乐,而暂舍弃少分余乐,然在不得殊妙饮食之时,则无所思择,由贪我故,随得何饮食而趣食故。喻如未获妇女,则见于畜生而行欲行。所欲为我之士夫,彼得解脱时,其作领受忆念等所依之我,如何欲令其坏灭?不应道理。以领受及取舍名言与功德等之所依息灭,如何许为所著之我?不应理故。外道所计之自性我,非是受贪所依息灭故者故。
未二、以有我执破
一切相执我,则坚固我贪。彼即是安住,我所执种位。
虽勤,依德转,障我所离贪,亦障彼过失。若于我离贪,
则无离贪者,如彼亦许我,修苦则无义。
彼欲得解脱之人,应是安住于我所执之种子位,有我执故。以一切相执我者,则能巩固我贪故。又彼人虽于我所勤修为苦,然于我所仍作离贪障碍,亦能障蔽我所之过失,以依我所之德分转故。若谓得解脱时,则于我亦离贪。破曰:是则应无离贪之我,以于我离贪无所知故。又彼为得解脱故而修苦应全无义,以得解脱时,如彼我所,我亦舍故。
未三、以余理破
虽修彼等苦,仅识为苦性,彼先已现见,虽尔无离贪。
若由见彼过,刹那遮彼心,然彼非离贪,如欲于余妇。
有取舍差别,从一所生贪,随彼生起时,即一切贪种。
虽然如是修我所为苦,亦应无离贪。虽修彼等我所为苦,亦仅了知为苦性,彼先已现量成立,而非离贪故。若谓其因不成,由见彼境之过失,即见离贪故。破曰:设彼士夫由见彼境之过失,刹那顷遮止其贪心,然非于彼境离贪。以于所取与所舍之差别有贪著故。以从一境 所起之贪心,随由异门生起之时,即是一切贪心之种之故。比如有欲之人,虽于一妇女见其过失,然由贪著余女,则仍起贪心。
未四、以我无过破
无过有境贪,能成亦无过,众生亦唯尔,今于何离贪?
于彼彼有过,彼于我亦同。彼过不离贪,更于何离贪?
于我贪著与诸根等,应皆无过失,如其次第,以是无过我之有境与彼乐之能立故(贪是缘我之有境,根是彼乐之能立)。若计尔者,今复于何事离贪?应无离处,以我与我贪及我所三事,皆无过失。所谓众生,亦唯是彼三事故。若谓于彼我所起彼贪是有过失,是苦所依故。破曰:若尔,则我亦应有过,以是苦所依,我亦相同故。若许尔者,则彼士夫当于何离贪?应无所离,虽见彼我之过失,犹于彼我不离贪故。
辰三、执功德非系缚
由见德起著,见过失则灭。如是根非尔。愚等亦见故。
具过亦有故。虽具足功德,于他则无故。及于过去等,
我所亦无故。是故我所觉,因非由见德,故见非功德,
亦非能断彼。又增不实德,由贪亦见彼,成彼因无害,
如何能害彼?
外曰:于我所之贪著,由见过失即能断除,由见功德而生起故。破曰:其于根等之贪著,从见功德而起贪著,由见过失而坏灭,如是汝非由见根等之功德而生,以不了知根等德失之凡愚等,亦见有贪故。于有过根等亦有贪故。于他人之根等纵有功德,亦无贪故。于故去等之我所不生贪故。又于我所之贪觉,非由见我所之非德而能断,非以见功德为汝之因故。又于我所修为苦,如何能害我所贪?定不能害。以已成立生汝之因无害故。以于我增益不实功德之贪者,亦见于彼我所而起贪故。
寅二、破数论解脱道 分四:卯一、破了知各异即得解脱,二、破唯厌离便能解脱,三、明彼等是生死,四、教令断除萨迦耶见。今初:
上求利他故,有生灭觉故,此众生了知,我异于根等,
故非见一贪,其贪著我者,是于缘内支,本性而贪者。
数论派说,虽唯修苦非解脱道,然将自性与士夫(神我)执为一体,则流转生死,由了知各异得解脱。破曰:士夫应非由见要有等之自性与神我浑为一性而生贪著,以此凡人亦了知我异于根等故。以上根等求利他故,执我常住,而有了远根等生灭之觉故。若尔,何为贪著我所之因?曰:彼贪即我所贪之因?依于汝,则于所缘内支,自性贪著故。(数论是计二元者,一谓神我,二谓自性。神我被自性所变之二十三谛所迷,则流转生死。由修禅定引发天眼,见神我与自性各异,自性所变灭,神我得以独立,说名解脱。)
卯二、破唯厌离便能解脱 分三:辰一、正破,二、指示禽贪,三、释违教难。今初:
若由现在苦,厌离是嗔彼,非离贪。尔时,有贪求余故。
嗔苦为因故,彼唯尔时住,彼灭则自已,仍依于自性。
若谓由苦生厌离心便得离贪。破曰:若如是由苦生厌离者,是嗔相应,非是离贪。以彼厌心生时,亦有贪著故。以于尔时寻求余安乐位故。若谓相续生嗔则能离贪。破曰:怀嗔之士夫,非由生嗔便成离贪,以彼嗔心唯于有苦时而安住,若嗔心灭,则仍依于自已本性之贪故。初因成立,以嗔恚是以苦为因故。
辰二、指示离贪
取舍俱断故,于刀割香涂,观一切平等,说名为离贪。
外问:若厌离不是离贪,何为离贪?曰:阿罗汉说名离贪,以于刀割香涂,一切平等观故。以于所取与所舍俱断贪著故。
辰三、释违教难
经说修苦者,意依于行苦。我彼从缘生,是无我见依。
空见得解脱,余修即为此。故说无常苦,由苦故无我。
外曰:若修苦非解脱道,经说修苦则成相违。答曰:此不相违,意依周遍行苦,说修苦故。又我所说之彼苦,亦非依于常我,是从缘生故。其修行苦非解脱道,仅是无我见之所依故。空性见乃是解脱道,由修空见能解脱故。经说由通达有为无常,故而通达有漏皆苦,由通达苦故而通达无我。其理由即由空见而能解脱,其余所修即为生彼故。
卯三、明彼等是生死
非离贪,有爱,依止诸发趣,非解脱惑业,彼名生死者。
不许我所性,则无彼受者,造作受用相,彼我亦应无。
如是计为离贪而有我执之补特伽罗,名为生死者,以未解脱烦恼与业故。以非离贪及爱心,是依止一切取舍之发趣故。若谓解脱生死者,则应无彼我所之受者,以不许我所故。若许尔者,则尔时亦应无彼我。以彼我是以造作业与受用果为相故。
卯四、教令断除萨迦耶见
故欲解脱者,当根除无始,同类因种生,诸萨迦耶见。
故欲得解脱者,当根本拔除从无始同类因种子所生之萨迦耶见,以萨迦耶见是生死之根本故。
寅三、破自在派之解脱道,分三:卯一、破能立,二、说违害,三、明解脱道。今初:
教说如是事,诸未见因者,说教能解脱,不能使欢喜。
咒种等仪轨,非使人不生。涂油火烧等,我亦应解脱。
先重后轻故,非能消灭罪,使此重性无,无体罪非重。
自在派说:上述彼等虽皆非解脱道,唯自在之言教是解脱道,以用自在言教中所说之咒,而咒种子则不生芽故。破曰:诸求解脱者非唯以自在言教宣说便生欢喜,以自在言教对所说义是不欺诳,未见如是事之因由故。使咒过之种子不发芽之仪轨,非能使人不生后有。若果如是,则涂油及火烧等(即照自在教中所说‘沐浴涂油与烧护摩等仪轨’),亦应能使我解脱故。若谓护摩能令解脱,以烧护摩后,将罪人称之,先重后轻故。破曰:仅由此事,非能消灭罪。由烧护摩使此身无重性,罪非可称重故,罪无体故。
卯二、说违害 分三:辰一、灌顶不能害三有因,二、破救,三、断诤。今初:
邪及彼生,爱思增上力,生趣下贱处。故断彼不趣。
唯从彼生故,即彼等能生。彼思即业故,能生因无失。
邪智及彼所爱相应思,若以对治力断除彼思,期不趣向生死。以由彼思增上之力,趣下贱处而生故。凡人生生死者,由彼邪爱相应诸思能引,以唯从彼思而生故。外问:业岂非因耶?曰:离邪爱相应诸思外,不须余业为三有因,自已即引后有之业故。具足灌顶之士夫,应生三有,以有彼因未失坏故。
辰二、破教
趣与达所依,彼从不见生,不见灭,无趣。故是行,非思。
随有无转故。能生作根者,见觉有功能,非是由余力。
彼等既有彼,云何而不趣?
外曰:彼应不趣三有,作趣者与了达境之所依者谓诸根,彼从不可见之业生,由不可见之业力而灭故。以是我之行为业,非是思也。破曰:能作根之生起,现见是觉思之功能,应非由余而生,以随思之有无转故(谓内有思惟,乃有所作,若无思惟则亦无作)。彼等具灌顶之士夫,云何而不趣三有?定应趣彼,以有彼邪爱相应之思为因故。
辰三、断诤
若彼等无能,灌顶等无间,彼等由思力,取、转与散乱,
及灭皆应无。若谓于彼时,无觉故不生。诸垢觉相续,
彼等能若无,活亦应无能。对治与自品,增则减增故。
罪流有自种,灌顶不能遮。常,无观待故,次第生相违,
作不作同性,造作成相违。因果亦应一。彼等若异彼,
作受者失坏。功能亦能成。他忆受等过,都无所妨难,
全无念者故。是从受生念。
外曰:彼等士夫应不生三有,以彼思等之功能由灌顶力所破坏故。破曰:若尔,则彼等受灌顶等无间,其由思增上取境,于别境转,于余境散乱,及彼坏灭,皆应非有。以思之功能被灌顶破坏故。若谓彼不生三有,以彼死时则无觉故。破曰:若尔,则彼生活时亦应无生觉之功能,以诸垢染令觉相续之功能,被灌顶力使无有故。又有自种之诸罪流,仅受灌顶不能遮止,要对治通达无我慧增长,过乃损减。若自品增长,则愈增长故。若谓唯思为因,不应道理,以常住我亦是因故。破曰:其常住我,次第生果则成相违,不待缘故。是常住故。又能作果亦成相违,以作果与不作果,体性相同故。(以常我为因,先既不作果,后又作果,则成想违,以我性相同故。)又因与果亦应成一体,以常我为因故。若谓彼等因果与彼常我物体各异者,则计我是作业者与受果者,便当失坏,以与因果物体异故。又常住我饶益果之功能应不成立,以汝灭果果不灭故。外难:若无常住我,应有他人所受,余人回忆之过失。答曰:以破常住我为因由,他人所受余人回忆,及他人作业余人受报等过失,皆不妨害,以全无常住我为忆念者故。外问:若尔,念从何生?曰:念亦有因,是从领受生故。
卯三、明解脱道
于四谛增益,坚、乐、我、我所,此等十六相,非真而爱著。
于彼相违义,真性相了达,善修之正见,能破爱随行。
若尔,何为解脱道耶?曰:有于四谛性显倒执著,其于彼相违义破——十六真实行相随顺通达,极善修习之正见,是解脱道。以彼能破贪爱及随行故。以于四谛,增益坚固、安乐,及我、我所等十六种非真实行相周遍爱著,是三有之根本故。
寅四、破尼犍子派之解脱道 分四:卯一、破由有业身故流转,二、破能断业身之对治,三、破由断果故业永尽,四、以自许相违破。今初:
业身虽安住,三因缺一故,其生则非有,如无种无芽。
尼犍子派子说:纵然断爱,若有业身,仍当流转。破曰:诸阿罗汉业与身虽仍安住,然不生于三有,以缺爱一因故。以生三有,须三因故。如无种子则不生芽。
卯二、破能断业身之对治
非断业及身,无能对治故。无能故。有爱,仍能生起故。
为尽二勤,尽业劳无义。
外曰:断除业身,亦应解脱,以生三有须三因故。曰:非业与身能单独断,以无断彼之对治故。无断彼之功能故。以若有爱,则业与身仍能生故。若谓业与爱二法,理应努力各别令尽。破曰:为单独尽业,勤劳无义,以未断爱不能断来故。
卯三、破由断果故业永尽
见种种果故,比知业功能,有多种差异,故一苦恼事,
不能使都尽。有行使彼生,果报有减少,非一切异类,
所应受果报。若由苦行力,使功能合尽,为染分能断,
应无染遍断。若苦行异染,或即是烦恼,彼即业果故,
则此不能使,功能合杂等。
外曰:前云‘无能对治故’,此因不成。以由苦行消尽宿业,不更作新业,能解脱故。破曰:以某种苦行,仅能使彼所生果有所减少,非能使一切异类业都尽,以一切苦行烦恼事,不能尽一切业故。以比知诸业功能各异故,以见有可意不可意种种果故。若谓由苦行功能,使业功能合杂,若一尽时则一切都尽。破曰:试问苦行为离烦恼是余法?为即烦恼?若如初者,应由烦恼一分断一切业,或无烦恼断一切业,以一苦行能断一切来,彼非烦恼故。若如次者,则彼苦行应不能使业之功能合杂,以是恶业之果故。
卯四、以自许相违破
摧欲生过故,能灭诸过者,能害彼生业。已作如何失?
非从业起过,有患乃能作,已遮则不作。若无邪分别,
乐亦不起贪。
外问:由贪爱断,业亦断故,许业无对治则成相违。曰:其能灭诸过失之违无我慧,能害彼过所生之业,以能摧坏欲生之我执因故。已作之果如何失坏?应不失坏,已成就者不能断故。外曰:如从爱起业,亦应从业起爱。答曰:诸阿罗汉不从生过失,已断爱故。从有患之业乃作过失,已遮止者则不作过失故。外曰:从业乐果应生贪爱。答曰:诸阿罗汉从乐亦应不生贪爱,以无邪分别故。
壬二、善逝
由救成证知:真、固、无余别。善逝证义故,较外道、有学、无学增上故。
世尊成就证知真实、坚固及无余之差别,以是究竟救护故。此处说善逝为证知者,有所为义,是为由救护果,比知智德圆满故。世尊较诸外道及有学无学声闻,皆为增上,以是具足三种差别之善逝故。
辛二、因圆满 分二:壬一、加行圆满,二、意乐圆满。今初:
为利他勤修,智加行大师。
问:彼善逝从何因生?曰:世尊是为利他,勤修智加行之大师为先,以具足智德圆满故。
壬二、意乐圆满
由彼须悲心,义成为利他,不舍所作故。
世尊以大悲为先,以为利他勤修智加行故。又成立世尊为定量士夫,须成立以悲愍为先,以自义虽已成办,然由悲心增上,为利他而不舍说法所作故。
庚二、结义
由悲故善说,由智而谛说,说彼并能立,成就其加行,
故是定量性。
世尊是善说,以具足大悲心故。亦是谛说,以智德究竟故。世尊是定量士夫,以宣说智德及能立是具足究竟加行之补特伽罗故。
戊三、以量称赞之所为
彼事赞大师,为即由彼教,成立为定量。不遮比量故,
说凡生性者,皆是坏灭法,见由多种相,显此加行故。
无不生相因,是比量所依,明所立遍因,亦显了说彼。
世尊有无量功德,为何以定量称赞?以成定量之事而称赞大师者,有所为义,为显即由彼大师之教而成立为量性故。世尊虽说现量,如何许比量耶?曰:世尊亦许比量,以不遮比量故。又说凡有生性者,皆是灭法等,亦见以多种行相,宣说比量之加行故。以因性无则不生为相之因,是比量之所依故。世尊亦显了说彼因法之关系,以正说所立法遍于因故。
释量论略解 卷第四(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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