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
卷十四(经文卷三之一)
明 交光大师 述
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四(经文卷三之一)
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
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
寅二六入。开合原无此科。即内六处耳。分二。卯一总征
复次阿难。云何六入本如来藏妙真如性。
入者。璇师谓境入之处是也。观下吸字。正与入字相应。以六根各能吸入所对之尘故也。
卯二别释。又分为六。辰一眼入。又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阿难。即彼目睛瞪发劳者。兼目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即彼者。吴兴谓取前能喻之眼。为今所喻之法是也。意云。即彼目见空华。固是目睛瞪发劳相。更兼目与劳。诸所妄见。又同是菩提心上之劳相也。如言子固是父之所生。而兼父与子。又同是祖之所生也。兼目与劳。即见与见缘也。但前一劳字。指空华言。后二劳字。皆指目所对之妄尘言也。虽单重目而非尘无以表见。故须兼之。观下当自省矣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因于明暗二种妄尘。发见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为见性。
首二句。是所托之尘。次二句。是妄现之见。末句因得其名。可见但有其名而已。只是根揽尘而成名。不可交互平言。
未二离尘无体
此见离彼明暗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前文但约离明见暗。而显见之不随明灭。今若明暗双离。毕竟见性作何形状。可见但是托尘妄现而实无其体也。问。前取根性离尘有体。异彼缘心。今云明暗双离毕竟无体。何异缘心之无体乎。答。浅论之。前因众生离缘心不见真心。乃就根中指性。令识真心。然自是心非眼之后。但惟显性。不复论根。所以极表其离尘有体之真。今因已领真性。尚执六根别有体相。未融一性。更须令知六入无自体相。所以极破其离尘无体之妄。虽说见性。乃根中局执之自性。非同前离眼廓周之见性也。是前显性而此破相所以异矣。更深究之。此之破相。亦欲其离相即妙真如性耳。则显性之旨依旧同矣。岂如缘心。真破其一定无体哉。四卷末。阿难亦有此问。再当参互观之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上科推妄。此科验知。后放此。又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如是阿难。当知是见非明暗来。非于根出。不于空生。
约世情。根出乃为正计。余二防转计而已。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分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何以故。若从明来。暗即随灭。应非见暗。若从暗来。明即随灭。应无见明。
首三字总征。寄居此科耳。明暗既以相反。生灭自尔互换。同前因缘之破可知。
申二不从根来
若从根生。必无明暗。如是见精。本无自性。
必无下三句。一气读之。如云。若谓单根能生见性。则双离明暗。而见精本无自体也。
申三不从空来
若于空出。前瞩尘象。归当见根。又空自观。何关汝入。
空包根尘。若能出见。则根尘俱成可见。且堕外物见我矣。
巳三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眼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无有实体故虚。无所从来故妄。然所以无实自体者。以其体即真如。所以不从三处者。以其出自藏性。本即是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。诈现眼入而已。下皆放此说之。眼入已竟。
辰二耳入。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以两手指急塞其耳。耳根劳故。头中作声。兼耳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瞪目以见空华。变为塞耳以闻头响。准上。前一劳字。指头内虚声。而后二劳字。指耳所对一切声也。自此以下。皆当请看上文以例之。无不明矣。盖目瞪发劳。止见空华。菩提发劳。则见闻嗅尝觉知齐发。故皆言瞪发劳相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因于动静二种妄尘。发闻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听闻性。
动即有声。静即无声。
未二离尘无体
此闻离彼动静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如是阿难。当知是闻非动静来。非于根出。不于空生。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分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何以故。若从静来。动即随灭。应非闻动。若从动来。静即随灭。应无觉静。
申二不从根来
若从根生。必无动静。如是闻体。本无自性。
申三不从空生
若于空出。有闻成性。即非虚空。又空自闻。何关汝入。
此惟以有性非空。小异于归当见根之文。余并准上可知。
巳三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耳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耳入已竟。
辰三鼻入。又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急畜其鼻。畜久成劳。则于鼻中闻有冷触。因触分别通塞虚实。如是乃至诸香臭气。兼鼻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冷触。本是身入所对之尘。此因畜鼻之劳。无别香臭。但有冷触。姑借之以例诸香臭气同一妄耳。且此益验上文后二劳字。便指诸色诸声也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因于通塞二种妄尘。发闻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嗅闻性。
塞者。但谓无嗅。不必气之不通。
未二离尘无体
此闻离彼通塞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当知是闻非通塞来。非于根出。不于空生。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分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何以故。若从通来。塞则闻灭。云何知塞。如因塞有。通则无闻。云何发明香臭等触。
申二不从根来
若从根生。必无通塞。如是闻机。本无自性。
机者。但是变文。不必说其发闻。以正破根生故。
申三不从空来
若从空出。是闻自当回嗅汝鼻。空自有闻。何关汝入。
回嗅汝鼻。同上归当见根。
巳三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鼻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。鼻入已竟。
辰四舌入。又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以舌舐吻。熟舐令劳。其人若病。则有苦味。无病之人。微有甜触。由甜与苦。显此舌根。不动之时。淡性常在。兼舌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此经了义。虽六尘各二。而前三妄依真起科中。惟明动通。此下三入皆双用。所加淡离灭是也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因甜苦淡二种妄尘。发知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知味性。
未二离尘无体
此知味性。离彼甜苦及淡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如是阿难。当知如是尝苦淡知。非甜苦来。非因淡有。又非根出。不于空生。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何以故。若甜苦来。淡则知灭。云何知淡。若从淡出。甜即知亡。复云何知甜苦二相。
申二不从根来
若从舌生。必无甜淡及与苦尘。斯知味根。本无自性。
申三不从空来
若于空出。虚空自味。非汝口知。又空自知。何关汝入。
自味非口。似异上而重下。如云。但以虚空自当知味。不必用口然后乃知。庶不重下文矣。
巳三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。舌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。舌入已竟。
辰五身入。又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以一冷手。触于热手。若冷势多。热者从冷。若热功胜。冷者成热。如是以此合觉之触。显于离知。涉势若成。因于劳触。兼身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此以二手俱是身根。无别触尘。徒以冷热互胜。妄成合离之觉。说为虚妄劳相。而身入一切妄觉皆类于此。以此合觉之触者。即指冷热相涉之触也。显于离知者。盖身家离尘。权小不达。故以合觉形显之。如云。合时知合。自显离时亦必知离矣。从初至此。是举合离二觉。涉势二句。是总承结断其为虚劳而已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因于离合二种妄尘。发觉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知觉性。
未二离尘无体
此知觉体。离彼离合违顺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违顺。即合离中之违顺。故惟二尘。盖或离或合。觉苦即是违。觉乐即是顺也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为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如是阿难。当知是觉非离合来。非违顺有。不于根出。又非空生。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分为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何以故。若合时来。离当已灭。云何觉离。违顺二相。亦复如是。
虽开四相。终惟二尘。
申二不从根来。
若从根出。必无离合违顺四相。则汝身知。元无自性。
申三不从空来
必于空出。空自知觉。何关汝入。
此入并下入。俱于是科缺前二句。但有后二句。
巳三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身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。身入已竟。
辰六意入。又分为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劳倦则眠。睡熟便寤。览尘斯忆。失忆为忘。是其颠倒生住异灭。吸习中归。不相踰越。称意知根。兼意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准上诸入。根皆惟一。如眼但名见。耳但名闻等。尘皆分二。如色分明暗。声分动静等。今意亦当但名为知。而法亦但当分为生灭。故知寤寐忆忘生住异灭八字。参互成文而已。实皆法尘。实惟生灭二义而已。又准上眠寤亦当作假设取例之意。如目瞪成劳。则见空华。意倦成劳。则现眠寤是也。至于忆忘。但显眠寤之相。寤即览尘。眠即失忆矣。此方举毕假设之事。是其下。承上假设之事为例。一切忆忘皆同眠寤。因以释成意根之相。颠倒者。首尾循还之意。生住异灭。亦即是忆忘。而各分前后耳。初忆为生。正忆为住。始忘为异。忘尽为灭。吸习二句。吴兴谓吸习此相。中归意根。四相刹那。前后不杂是也。称意知根者。就便释名而已。勿多发明。恐滥于下文名觉知性矣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因于生灭二种妄尘。集知居中。吸撮内尘。见闻逆流。流不及地。名觉知性。
生灭总该前八。不止住异也。见闻二句。依孤山意。所谓忆则逆缘谢落五尘。忘则昏住不及之境也。逆流即生尘。不及即灭尘耳。名觉知性者。言但尘之忆忘。假名知性而已。
未二离尘无体
此觉知性。离彼寤寐生灭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寤寐不同上之眠寤。彼是假设。取于睡时。此是法尘。但约神思昏明而已。非指睡时。即生灭。故但二尘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分为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如是阿难。当知如是觉知之根非寤寐来非生灭有。不于根出。亦非空生。
未二征起逐破。分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何以故。若从寤来。寐即随灭。将何为寐。必生时有。灭即同无。令谁受灭。若从灭有。生即灭无。谁知生者。
寤寐。但广破意。仍即生灭。则师谓为受二字。皆是知字。变文成句耳。
申二不从根来
若从根出。寤寐二相。随身开合。离斯二体。此觉知者同于空华。毕竟无性。
此以寤寐二字。通该生灭等八字也。此节稍难发明。准上诸文详来。如云。若汝执定惟根自出。而无关寤寐。殊不知此二尘常自随身开合。无时暂离。若汝觉知之根。离此二尘毕竟无体。方与诸文相类。身开合。指身中肉心状如莲华。开则明而合则昏矣。
申三不从空来
若从空生。自是空知。何关汝入。
巳三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意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此处当明入处界三科破法有三种差别。一者约缘破。言不局本法。广破外缘也。如灭火不径扑火。但抽去其薪。火自灭矣。以火无自体也。二者更互破。言二法相依而立。即须更互破之。如蛟水相依。两皆为患。除之者。驱蛟。绝水之本。泄水。破蛟之居也。三者从要破。此有两种。一者二法从要破。如两木相倚而立。但推倒一边。二皆倒矣。二者三法从要破。如筋胶角三合为弓。而胶为其要。但除去其胶。则筋角皆不成弓矣。故此六入全是约缘破。尘即其缘也。下十二处。兼更互及二法从要破也。眼色耳声四处。更互破也。余八处。二法从要破也。又惟身触二处独约根破。余六处皆独约尘破也。后十八界。全是三法从要破也。然文虽从要。而意实并破。非同六入正意在根也。详其结处。盖可见矣。六入已竟。
寅三十二处。此盖开色合心。为愚色而不愚心者说也。色本是一。开为五根六尘。成十一处。故曰开色。心若对上五阴。则合受想行识之四。对下十八界。则合六识。及意根之七。总收为意之一处。故曰合心。分二。卯一总征
复次阿难。云何十二处本如来藏妙真如性。
处。方所也。又定在也。六根。六尘。故有十二。相教权立。言根一定在内。尘一定在外。又眼惟对色。耳惟对声。各有方所定在。今融归一性。正皆破彼方所定在也。征意准上。
卯二别破。分为六。辰一眼色处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阿难。汝且观此只陀树林。及诸泉池。
观之一字。即是根处。下即尘处。后皆仿此
巳二双以征起
于意云何。此等为是色生眼见。眼生色相。
约凡小。心外有法。根尘不干。即不中此难。此约权宗心法相生意。谓色现而后起见。离色则见无可表。故说色生眼见。又眼观而后色显。离见则色不可得。故说眼生色相。此固权宗曲引法执者渐入唯识之境。实非无生了义也。故此征起破之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二。午一破见生色
阿难。若复眼根生色相者。见空非色。色性应销。销则显发一切都无。色相既无。谁明空质。空亦如是。
见空非色。色性应销者。言眼既生色。眼具色性。见空非色。色性应失矣。销则显发一切都无者。言性相相待而生。色性既销。色相应泯矣。色相既无。谁明空质者。言空色相际而显。色相既无。空应不显矣。空亦如是者。言眼生空相。例此可知矣。
午二破色生见
若复色尘生眼见者。观空非色。见即销亡。亡则都无。谁明空色。
比上易省。非色见销者。言既无能生之色。自无所生之见。无见全无所明。故曰谁明空色。准上科。仍当有空亦如是句也。
巳四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见与色空俱无处所。即色与见二处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无处所者。无内外定在之住处。此尚明其无处。虚妄者。并体亦无也。盖相生之计。正由妄执眼色实有二处。不达一体。故对待起此妄计。今约相妄。则无体伪现。尚无二处。说谁相生耶。约性真。则见色一体。本来但是一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而已。和谁相生耶。后皆仿此。夫观始曰俱无处所。次曰二处虚妄。显是平破。不同上之正破六入。尘惟带言而已也。眼色二处竟。
辰二耳声处。分为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阿难。汝更听此只陀园中。食办击鼓。众集撞钟。钟鼓音声。前后相续。
根尘准上。
巳二双以征起
于意云何此等为是声来耳边。耳往声处。
详下破意。此中当缺一句为无来往。盖有来往。是凡小妄情。无来往。是法相戏论。所谓离中知也。今并破之。是则双征者。应是双征有来往及无来往之二计矣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三。午一破声至耳
阿难。若复此声来于耳边。如我乞食室罗筏城。在只陀林则无有我。此声必来阿难耳处。目连迦叶。应不俱闻。何况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门。一闻钟声。同来食处。
此约声一闻多以破也。喻中。一身尚不能并往二处。法中。一声岂能遍至多耳。可见计声往耳边者妄也。喻意不可难以神通。
午二破耳至声
若复汝耳往彼声边。如我归住只陀林中。在室罗城则无有我。汝闻鼓声。其耳已往击鼓之处。钟声齐出。应不俱闻。何况其中象马牛羊种种音响。
此约闻一声多以破也。喻意仍前。法中。一耳岂能遍往多声。可见计耳往声边者亦妄也。
午三破无来往
若无来往。亦复无闻。
无往来者。耳根声尘各住本位。两不相到。据此。则应声发耳不能闻。譬城园二人各不相到。决不相知。又如薪火各住一处。终不成烧。然则法相所谓离中知者亦戏论耳。岂了义哉。
巳四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听与音声俱无处所。即听与声二处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承上有往来。及无往来。二计俱非如此。是果何故而然哉。亦由相妄性真而已。自相妄言。当知听与音声。各皆周遍。俱无一定处所。即听与声二处自体亦不可得。权小妄局。了无实义。是则尚无二处。说谁来往及不来往。自性真言。当知听与音声非毕竟无法。但惟一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而已。实无二体。和谁来往及不来往耶。问。既惟一体。离知何过。答。一体非二。岂得言离。若实有离。安能有知。斯则由无二相而惟一性。故二计俱非。由二计俱非。方显其惟一体而无二处。当知一体无二。惟此二处偏显。故此详明。余皆准此思之。耳声二处竟。
辰三鼻香处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阿难。汝又嗅此炉中栴檀。此香若复然于一铢。室罗筏城四十里内。同时闻气。
四十里同时闻气。即显鼻不蒙烟之相。旧注疑其有违法相合中之知。不知此是法性了义。正破法相。岂反以彼而难此。据法性。根尘各皆周遍。一体无分。而离知合知皆为戏论。但常香鼻必蒙烟。不显合知为不了义。惟此异香。不待蒙烟。正可因之以明根尘各遍。不待合知之了义。故佛取之。有深意也。且诸物皆有异者。不止栴檀。如药树见色而愈病。涂鼓闻声而毒人。枭目昼暗而夜明。麦草秋荣而夏稿。岂可皆泥于常而不信其异乎。
巳二详以征起
于意云何。此香为复生栴檀木。生于汝鼻。为生于空。
此惟单征香尘了无生处。二法从要破也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分三。午一破从鼻生。又分二。未一按定鼻生须出
阿难。若复此香生于汝鼻。称鼻所生。当从鼻出。
未二依出转破其谬。又分二。申一体用不相应
鼻非栴檀。云何鼻中有栴檀气。
肉体而非香体。何有发香之用。
申二名义不相应
称汝闻香。当于鼻入。鼻中出香。说闻非义。
闻字即名。以入为义。出非义也。
午二破从空生
若生于空。空性常恒。香应常在。何藉炉中爇此枯木。
午三破从木生
若生于木。则此香质。因爇成烟。若鼻得闻。合蒙烟气。其烟腾空。未及遥远。四十里内。云何已闻。
此可见尚不许是异香殊胜之力。以但常情习执许之。则堕香生于木。何况必欲同常香之蒙烟乎。无生了义。甚深难解。沉思可也。
巳四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香鼻与闻俱无处所。即嗅与香二处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鼻闻二字。似兼浮尘胜义二根。以根对尘。仍为二处。非有三法也。承上详究香尘尚无生处。而嗅性岂有处所哉。故曰俱无处所。即嗅与香二处生体了不可得。齐此结妄。至于归真。意同于上。鼻香二处已竟。
辰四舌味处。分为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阿难。汝常二时众中持钵。其间或遇酥酪醍醐。名为上味。
此中舌处不显。寄隐遇字之中。
巳二详以征起
于意云何。此味为复生于空中。生于舌中。为生食中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分三。午一破从舌生。又三。未一按定一舌
阿难。若复此味生于汝舌。在汝口中。只有一舌。
未二当成一味
其舌尔时已成酥味。遇黑石蜜。应不推移。
石蜜。温陵言即沙糖也。由言舌自生味。故招此难。言舌既生味。当如树之生果。或酸或甜。但成一味。今若元生酥味。岂能遇糖而变。
未三两途难破。又二。申一不变即失舌义
若不变移。不名知味。
舌以知味为义。约此即失知味之义。
申二变移即须多体
若变移者。舌非多体。云何多味。一舌之知。
成多舌之过也。依前树喻。若欲兼生多果之味。须有多种之树。法中。若欲变移多味。理须具有多舌。云何多味而一舌之知能遍生哉。
午二破从食生。又二。未一食不自知
若生于食。食非有识。云何自知。
未二转成他知
又食自知。即同他食。何预于汝。名味之知。
言他自知。何干于汝。而汝舌称有尝味之知乎。
午三破从空生。分四。未一标令啖空
若生于空。汝啖虚空。当作何味。
未二按定一味
必其虚空若作碱味。
未三展转成谬。又三。申一通身常碱谬。
既碱汝舌。亦碱汝面。则此界人。同于海鱼。
申二知碱昧淡谬
既常受碱。了不知淡。
言碱味无时而脱。何由而知淡。
申三形对并失谬
若不识淡。亦不觉碱。
言咸淡相待而显。今既如海鱼常处碱中。曾不识淡为何状。岂觉己所处为碱哉。故俱无辨矣。
未四竟失味义
必无所知。云何名味。
言味托知显。今一无所知。则味尘全失矣。
巳四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。味舌与尝俱无处所。即尝与味二俱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舌尝同前亦指二根。此亦辨尘况根。而相妄性真结意。皆准上文可知。舌味二处已竟。
辰五身触处。此当先知触不同于诸尘。盖诸尘皆持业释。如色即是尘也。独触为依主释。身所触之尘也。故单尘未及身触。但惟是色。不名为触。以身触知。方以得名。而触即身分之觉也。是必具能知之用者方能成触。所触而无知者。但受触而已。岂能自成其触哉。明此。而下之破意可领矣。分为三。巳一标举二处
阿难。汝常晨朝。以手摩头。
当知触尘固与诸尘不同。而此处佛所举之触尘。复与诸触尘不同也。吴兴前谓五阴用喻明法。六入假设取例。十二处以下。皆现前实法。不假喻例。由疏向亲。此说颇好。然前鼻香及此二处。虽非假设。亦有取例之意。良以同时远闻。栴檀独有。特借之以显非木非鼻。根尘各遍。因以例诸香皆尔。然犹有根尘之分。今此手头皆是身根。无外触尘。假摩以成触相。而根尘互不可分。因例诸触皆类此之虚妄。自显其无二处而惟一性矣。
巳二开途难破。开为二触一触之两途也。诸处征辞。该尽全文。故先征后开。此处征意。所该一途。故先开而后征也。分二。午一约二触破。因下改转一触。故知此约二触。盖因头手二皆有知。人或有执二皆成触。故作此破也。又三。未一征定能触
于意云何。此摩所知。谁为能触。能为在手。为复在头。
触之由成。须能所相合。故征能触是谁。
未二破不成二
若在于手。头则无知。云何成触。若在于头。手则无用。云何名触。
言能触若在于手。惟手有知。但能成手之触。其头即应无知。被触而已。云何复成头之触哉。下文头手互翻可知。无用即无知。名。犹成也。
未三防转二知
若各各有。则汝阿难应有二身。
此因所触无知被破。故转计能所二各有知以救前过。即以二身之谬破之。约二触破竟。
午二约一触破。分三。未一按定一体
若头与手一触所生。则手与头当为一体。
一触所生。谓手头但成一触。翻前两触也。当为一体者。因触定体。无复能所。意盖按定。而下遂破之。
未二破一不成
若一体者。触则无成。
承上言。若能所既泯。对待斯绝。何成触义。
未三防转二体
若二体者。触谁为在。在能非所。在所非能。不应虚空与汝成触。
触既是一。能所但从一边。二体既共一触。能所须从于触。在。犹属也。故须先究此触属能属所。一触若属于能。则二体皆从触而成能。谁为所触。故曰在能非所。下句翻上可知。末承上云。二体皆能。岂虚空与汝成所。二体皆所。岂虚空与汝成能耶。
巳三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觉触与身俱无处所。即身与触二俱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觉触者。所觉之触也。与身者。与能觉之身也。夫约二触。则一知二知了不可定。约一触。则一体二体无所适从。故知身触二处。无实处所。无实体相矣。然二相既虚。一性自显。故曰本即是非因缘云云。身触二处已竟。
辰六意法处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阿难。汝常意中所缘善恶无记三性生成法则。
此有二说。一者准诸处。则意中二字为根。下皆法尘。而三性即法尘所具。如忽然善事影子现于意中。即善性法尘。余二准此。无记。即非善非恶之事。唯识云。善恶不可记别。名无记性。则不专昏住。而昏住亦摄其中。依此说。则生成乃自然之意。法则者。法尘之定则也。二者异诸处。则意中属根。所缘即指法尘。善恶等六字。是所带之识。生成法则者。言意中所缘法尘。乃意识三性中生成法则也。良以法尘不同色等有实性境。此惟意识之独影耳。识不起则终不现。故须带识。而言是彼生成。且合唯识宗中。前六识俱通三性。前说于文似顺。后说于教实合矣。智者详之。
巳二双以征起
此法为复即心所生。为当离心别有方所。
此中心字。依前说。即是意根。而意根即第七识心。若约处摄百法。则八王意处总收。依后说。则第六识心也。然作意根者理长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二。午一破即心所生
阿难。若即心者。法则非尘。非心所缘。云何成处。
非尘。言即心也。非心所缘者。言心不自缘也。是心所缘。方成法处。非心云云。
午二破离心别有。分二。未一总诘
若离于心别有方所。则法自性。为知非知。
法自性者。法尘之自性也。此但双诘知与非知两途而已。
未二各破。分二。申一约有知破。又分二。酉一转尘为心
知则名心。
言法尘若许有知。即当是心。向下却双诘此心异于汝耶。即是汝耶。方乃双破异即。
酉二异即皆谬。又分二。戌一异己成他谬
异汝非尘。同他心量。
汝字。即指两说中根识。承上言法尘既即是心。然则此心若与汝根识别异。不是一体。则另是一心。岂不同他人心量乎。
戌二即己何二谬
即汝即心。云何汝心更二于汝。
若即汝心。则应不相对待。无有二相。今何心境相对。宛然与汝为二乎。约有知破已竟。
申二约无知破。又分四。酉一检非征处
若非知者。此尘既非色。声。香。味。离合冷暖及虚空相。当于何在。
此检其非彼五尘。而征其定在何处也。言既离心。而又无知。当即是外尘。即当有所表示。然此尘既非色云云等相。当于何在乎。
酉二明其无在
今于色空都无表示。
言世间惟有色空名一切处。今于云云。则毕竟无所在也。
酉三防其转计
不应人间更有空外。
恐转计云。此尘更在色空之外。然色容有外。空岂有外。故曰不应云云。
酉四竟不成处
心非所缘。处从谁立。
承上言既毕竟无定在处。则非心之所能缘。且原依心之所缘。方立法处。今既非心所缘。则法处从谁立乎。
巳四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法则与心俱无处所。则意与法二俱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相妄性真。准上可知。十二处已竟。
寅四十八界。此开色开心。为心法俱愚者说也。界摄百法颂曰。根尘各五界。十色随自名。八王归七心。八十二皆法。盖意根界即第七识。而七分相依。故第八亦意根所收也。法尘。寻常但属色法。或曰法尘无相而有影。故半心半色。即应十分半色。七分半心。分二。卯一总征
复次阿难。云何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。
根尘识皆六。故成十八。界者。依古解种族也。各成界限。不相杂乱之意。惟依十八种族为正。又释为因。不与破意相关。盖惟破其界限融归一性。非破其能生诸法。故不用之。
卯二别破。分六。辰一眼色识界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三界
阿难。如汝所明。眼色为缘。生于眼识。
如汝所明者。吴兴谓就小乘所解因缘生法而破之是也。彼所谓眼根色尘。内外相对。于其中间生于眼识。内外中间。故成三界矣。下皆仿此。
巳二双以征起
此识为复因眼所生。以眼为界。因色所生。以色为界。
三惟征诘于识。准前弓喻。从要而破可知也。又如三家比邻而住。彻其中家左右界墙。则三家界限俱不成矣。承上生于眼识征起。二为字。当作名字训之。良以根尘各有别名。而识则无之。若不系以根尘。无所分别。然系根义多。而于自在位不滥。故诸经多系于根。今依权小。根尘皆生乎识。则应二系不定。故佛双举诘之。如云。汝谓眼色生识。为复因眼所生。以眼名界。而谓之眼识界乎。为复因色所生。以色名界。而谓之色识界乎。观后结处。前三系尘。后三系根。盖可见矣。后皆准此。
巳三分合难破。又三。午一破因眼生。又二。未一无尘废识
阿难。若因眼生。既无色空。无可分别。纵有汝识。欲将何用。
无尘不用识也。
未二无表非界
汝见又非青黄赤白。无所表示。从何立界。
单根不立界也。盖根尘相对。表示内外。然后识界立于中间。今无尘单根。而根之自体又无青等。则是但惟一体。无复内外以表示。将以何为中间而立于识界乎。
午二破因色生。此科文法如绳床脚。十字交叉。两头互倒。故俗呼为交床。本意元是变与不变皆应不识空。皆应不立界。而交错成文。乃前以从变而不识空。而后以不变为不识空。前以不变为不立界。而后以从变为不立界。文极巧矣。就分为四。未一从变不识空
若因色生。空无色时。汝识应灭。云何识知是虚空性。
未二不变不成界
若色变时。汝亦识其色相迁变。汝识不迁。界从何立。
言若诸色迁变。已归灭尽。而汝识又识其色相迁变。则是汝识不随色迁灭矣。下乃结成破意云。色灭而汝识不迁。是识独存。无复对待。更与何法分限而立其界乎。
未三从变不成界
从变则变。界相自无。
此言非但不迁无以立界。纵从其迁变。则应已归变灭。而并其界相皆无矣。从何立界乎。
未四不变不识空
不变则恒。既从色生。应不识知虚空所在。
此言非但变灭不能识空。纵使不变。即成恒性。既从色生。则应惟恒识色。不复识空之所在矣。
午三破共相生
若兼二种。眼色共生。合则中离。离则两合。体性杂乱。云何成界。
合离二句。前句上合字。与后句上离字。皆属根尘。前句下离字。与后句下合字。皆属于识。合则中离者。言此根尘若合一处。其间自无空隙容识。而中界之识。即应离而在旁。何成中界。又此根尘若离在两处。则所生之识。亦当分在两处。而与之各合。即环师所谓半合根。半合境。亦不得为中界。末二句。谓两合则杂。中离则乱。故曰体性杂乱。何能成中界乎。
巳四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眼色为缘。生眼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眼与色及色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此可分前半至三处都无作结相之妄。分后半至科尽作归性之真。三处都无者。言所生眼识既不成界。能生眼色何得成缘。良以中界既无。内外叵得。所谓为缘生识。不过顺世权立。都无实义矣。色界者。色识界也。此系尘以为别名。而又略一识字。后二科仿此。言此三界约相全妄约性全真。本惟为一非因缘非自然之性而已。岂有三相可得哉。下五科仿此。眼色识三界已竟。
辰二耳声识界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三界
阿难。又汝所明。耳声为缘。生于耳识。
巳二双以征起
此识为复因耳所生。以耳为界。因声所生。以声为界。
巳三分合难破。此下诸界不同。前界但惟破识无生。今虽亦约于识。却乃专破根尘了不可得。后方结言无可立界。平破之旨。于此益明。下皆放此。分三。午一破因耳生。分三。未一约胜义根破
阿难。若因耳生。动静二相既不现前。根不成知。必无所知。知尚无成。识何形貌。
胜义根者。清净八法所成。许具闻义。又圣人所见之境。肉眼不见也。长水曰。若无前境。根自无知。若实无知。更有何识。
未二约浮尘根破。浮尘根者。即肉耳也。粗浮八法所成。本无闻义。二根科名。并依长水。又分为二。申一离尘无闻
若取耳闻。无动静故。闻无所成。
取耳闻者。即取肉耳能闻也。末二句破意且同上科。
申二徒肉非界
云何耳形杂色触尘。名为识界。
云何者。有况又意。杂色触者。于浮根四尘略举其二。谓色可睹见。触可执捉。有形之物。若徒取此。无情所摄。非心识伦也。云何立识界乎。
未三约二根结破
则耳识界复从谁立。
言识于二根。毕竟从谁立界乎。破因耳生已竟。
午二破因声生。又二。未一约根尘双失破
若生于声。识因声有。则不关闻。无闻则亡声相所在。
长水曰。声能生识。何假于闻。若无有闻。声亦不有。
未二约根尘双存破。又分三。申一证成闻识
识从声生。许声因闻而有声相。闻应闻识。
首句牒定也。许声二句。言兼许有闻也。意欲救前所破末句仍以破之。言识因声生。即当与声为一。则闻声时。岂免闻识之过。
申二两途俱非
不闻非界闻则同声。
非界者。声非生识之界也。同声易知。虽显双非。意犹明其必至闻识。
申三蹑成无知
识已被闻。谁知闻识。若无知者。终如草木。
蹑上闻识遂成无知之过也。言识不同声。方可分别于声。今已被闻。即同于无知之声境。复有谁来知此闻识乎。末二句。结破遂堕于无情之过也。
午三破共相生
不应声闻杂成中界。界无中位。则内外相复从何成。
言若谓根尘共生。则不应声闻交杂以成中界。盖既曰交杂。即不成中矣。下言必有中位。方分内外。今无中界。何分内外界乎。
巳四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耳声为缘。生耳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耳与声及声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此后准上。耳声识三界已竟。
辰三鼻香识界。又分四。巳一标举三界
阿难。又汝所明。鼻香为缘。生于鼻识
巳二双以征起
此识为复因鼻所生。以鼻为界。因香所生。以香为界。
准上。
巳三分合难破。分三。午一破因鼻生分三。未一双诘二根
阿难。若因鼻生。则汝心中以何为鼻。为取肉形双爪之相。为取嗅知动摇之性。
未二约浮尘根破。三。申一先转其体
若取肉形。肉质乃身。身知即触。
谓鼻根转为身根。鼻知转为触尘也。
申二次失其名
名身非鼻。名触即尘。
双表无鼻名也。谓名身。则是身名。非鼻名。名触。则即尘名。非鼻名。
申三蹑破非界
鼻尚无名。云何立界。
未三约胜义根破。二。申一总诘知性
若取嗅知。又汝心中以何为知。
申二详分难破。又三。酉一非肉知
以肉为知。则肉之知。元触非鼻。
即同上之身知即触。
酉二非空知。又分二。戌一转知属空而废肉
以空为知。空则自知。肉应非觉。
空指鼻孔。肉指鼻头。此科方堕鼻肉不觉之过。
戌二揽空为自而废身
如是则应虚空是汝。汝身非知。今日阿难应无所在。
盖由鼻孔之空既有知性。则一切虚空皆应是汝。又鼻上之肉既无知性。则汝遍身之肉皆应非知。下蹑此二意。遂成无在之过。盖约空是汝。则虚空无在。而汝亦应无在。约身无知。则纵身有在。而亦应不觉其在于何处也。
酉三非香知。不可滥下香生之文。此因破鼻生识界。而遂追究取何为鼻。既破浮尘。复究胜义之知依何为体。由是破肉与空。而遂及于香。是盖破香具鼻根之知。非同下之破香生识也。又分为二。戌一转自成他谬
以香为知。知自属香。何预于汝。
预。干也。言既转将自知。成他香知。彼自有知。何干于汝乎。
戌二揽他为自谬。谓揽外香尘为己鼻生也。又二。亥一纵外成内
若香臭气必生汝鼻。则彼香臭二种流气。不生伊兰及栴檀木。
暂纵外尘为内根生。
亥二气鼻从破。二。木一从气破鼻。从气之二。破鼻之一也。又三。火一离气嗅鼻
二物不来。汝自嗅鼻为香为臭。
火二必不兼闻
臭则非香。香则非臭。
言若汝鼻本惟是臭。必不兼闻于香。是香反此。
火三兼闻堕二
若香臭二俱能闻者。则汝一人应有两鼻。对我问道。有二阿难。谁为汝体。
此因谬执香臭俱生于鼻。故作此破也。言若双生香臭须当双具二鼻也。此二鼻非指肉鼻。即指胜义灵知。故下蹑二鼻便索二身。
木二从鼻破气。从鼻之一。破气之二也。又分二。火一因根合尘
若鼻是一。香臭无二。
言气既鼻生。而鼻又惟一。所生香臭。即当浑一无分。
火二合尘废界
臭既为香。香复成臭。二性不有。界从谁立。
首二句。牒合香臭而互夺也。末二句。有两说结破一说。因互夺而至俱无。如是则根知尚自无体。识界从谁立乎。又说。两气互同。无一定之分辨。何所了别而立识界乎。并通。
午二破因香生。分三。未一成不知香。又二。申一纵成香生
若因香生。识因香有。
申二以喻难法
如眼有见。不能观眼。因香有故。应不知香。
见因眼有。既不见眼。识因香有。应不知香。
未二两途俱非
知即非生。不知非识。
温陵曰。若曰能知。即非香生。若曰不知。即不名识。皆不可也。
未三二界俱破
香非知有。香界不成。识不知香。因界则非从香建立。
因界。即指识界。以界具因义故也。承上言若不知香。岂但非识而已哉。将必并香识二界俱不成立矣。何以故。盖香非云云。香非知有者。香不由识而显也。据此即应香界不成。以香必假知而显。离知岂得自成乎。识不知香者。识不缘香而发也。据此即应识界不立。以识必托香而立。无香岂得自立乎。仍总结云。亡识坏界。其过无穷。岂可谓识因香生乎。
午三破共相生
既无中间。不成内外。彼诸闻性。毕竟虚妄。
据上所破。则中间识界既以叵得。而内外根尘亦复不成。夫内外不成。则能共生者无实。中界不立。则所共生者非真。嗅闻之识岂不毕竟虚妄哉。
巳四结妄归真
是故当知鼻香为缘。生鼻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鼻与香及香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。鼻香识三界已竟。
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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